三是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應納所得稅額兩種方法,《公告》對建筑行業采用核定應稅所得率辦法征收企業所得稅。《公告》使用的應稅所得率是參照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第030號)建筑業行業應稅所得率8%--25%,明確了我省對實行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裝企業,應稅所得率采用最低下限8%。
三、關于本地建筑安裝企業在省內跨市、縣(區)經營所得稅管理
《公告》根據建筑安裝企業總機構管理方式的不同,明確了具體的征管規定:即以總分機構從事建筑安裝勞務的,按營業收入、職工薪酬、資產總額三因素進行分配,分別就地預繳,有總機構進行匯算清繳;對總機構直接施工的省內跨市、縣(區)設立的項目部,按經營收入的0.2%向項目所在地在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預繳,確保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在總公司所在地的稅務機關進行抵稅。
“掛靠經營”是指建筑安裝企業(被掛靠方)與另外的一個經營主體(掛靠方)達成掛靠協議,然后掛靠仿以被掛靠方的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被掛靠方提供資質等方面的服務并定期向掛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費用的經營方式。對“掛靠經營”等方式的建筑安裝企業,按8%的應稅所得率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同時要求機構所在地和項目所在地加強對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管理。
《公告》還規定,對無論是實行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裝企業,其省內跨市、縣(區)經營的都應向項目所在地出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個人所得稅信息系統管理證明》,對未出具上述相關證明的,一律在項目所在地,視同獨立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四、關于對省外建筑安裝企業在我省從事建筑施工項目企業所得稅征管規定
對省外建筑安裝企業來我省承接建筑安裝工程的,所得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五、關于加強對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征管的保障措施
由于《公告》對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管理規定進行了調整,為確保該政策落實到位,促進我省建筑安裝企業健康有序發展,《公告》從嚴肅征管紀律,強化征管責任,建立信息反饋等幾個方面提出了原則要求,也別是加強對建筑安裝企業日常管理和匯算清繳、《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個人所得稅信息系統管理證明》的開具、繳銷、稅款結算管理,有效防止稅收流失。
六、各地稅務機關要認真開展研究,在細化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時,不得變相或歪曲《公告》精神。《公告》下發后,要利用辦稅服務廳等載體開展宣傳,確保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201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