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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交易報表將做修改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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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出臺后,國家稅務總局(以下簡稱“國稅總局”)于2009年1月8日簽署并于次日發布了國稅發[2009]2號文《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該實施辦法對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特別納稅調整的相關內容做出了進一步的詳細規定,包括轉讓定價同期資料、資本弱化、受控外國企業和一般反避稅等一系列內容。在該實施辦法頒布之前,國稅總局于2008年12月16日發布了國稅發[2008]114號文,向各地稅務機關正式印發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以下簡稱“關聯交易報表”),規定中國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均須按要求填寫,并和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一同報送。金融服務行業的納稅人在按照上述實施辦法以及關聯交易報表的要求準備同期資料和申報關聯交易時,碰到了不少難點和問題。 據普華永道2010年4月最新發布的稅務評論報道,該所曾經于2009年4月與國稅總局以及上海市稅務局第三分局針對這些難點和問題進行了溝通和討論。根據之后得到的反饋信息,金融服務行業納稅人已完成2008年度關聯交易報表和轉讓定價同期資料的填寫和準備工作。然而在準備過程中,還是碰到不少新問題有待明確。因此,2010年2月26日,普華永道組織部分金融業重點機構與國稅總局舉辦了一場開放式座談會,就2008年度關聯交易報表和轉讓定價同期資料的填寫和準備過程中碰到的問題與國稅總局進行交流。此次座談會的目的是尋求總局對相關細節問題予以進一步明確和指導,以提高2009年申報工作的合規水平。 座談會中涉及到的熱點問題包括: 1、關于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表一中有關關聯關系種類的披露、外國分行的披露的內容。表二中代收代付交易的披露。表四中對于勞務收入或支出超過總勞務收入或支出10%部分的披露。表六中針對經營租賃的披露。表七中針對融資交易的披露。表九中核算基礎的披露,到底是權責發生制還是收付實現制? 2、轉讓定價同期資料。主要討論轉讓定價同期資料的準備門檻、企業功能和風險分析(表一)和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財務分析(表二)的填寫、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可比性分析、支持服務費用的收付。整體來說,國稅總局同意關聯交易報表主要是針對制造和貿易行業的情況編制的,因此金融服務行業在填寫表格時會有一定難度。就此,國稅總局正在修改相關表格,以便予以納稅人更清晰地指導。然而,由于2009年度納稅申報截止日的臨近(即2010年5月31日),新的表格及說明將不會應用于2009年納稅申報工作。 基于上述討論,金融服務行業的納稅人可以感到寬慰,因為國稅總局已經了解到企業在填表時遇到的困難,并且正著手于采取措施,為納稅人提供更多的指導意見。普華永道也表示,將為進一步推動這一進程,繼續與國稅總局保持密切溝通,并及時匯總和反饋,以加強納稅人和稅務官員之間的相互了解,并且幫助納稅人更好地完成申報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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