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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預字[1996]25號 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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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財預字[1996]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金庫: 為了有利于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順利實施,加強對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經與國家稅務總局研究,現對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按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6]4號文件法規,由當地的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二、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的所得稅,按中央與地方的投資比例或章程、合同、協議法規的分利比例,分別作為中央預算收入和地方預算收入,分別填開“稅收繳款書”,以“中央和地方聯營企業所得稅”“款”級科目,分別繳入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 三、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按中央與地方所占的股份分別作為中央預算收入和地方預算收入,分別填開“稅收繳款書”,以“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業所得稅”“款”級科目,分別繳入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 四、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組成的金融保險行業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所得稅,屬于中央預算收入,不適用本辦法。 五、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下發的有關法規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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