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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2008]115號 關于資產評估增值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2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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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評估增值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備注:該文發了又收回,是否有效,自行掌握)國稅發[2008]115號 2008-12-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將資產評估增值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自然人,下同)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以企業資產評估增值轉增個人股本的部分,屬于企業對個人股東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在轉增個人股本時代扣代繳。 二、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對個人取得相應股權價值高于該資產原值的部分,屬于個人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被投資企業在個人取得股權時代扣代繳。 三、對本通知發布之前已經發生的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暫未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投資企業應將個人股東所投資的非貨幣資產的原始價值和增值情況、個人股東基礎信息等資料登記臺賬,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稅務機關應據此建立電子臺賬,加強后續管理,督促企業在股權轉讓、清算和投資收回時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 四、個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財產(資產)原值憑證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法核定其財產原值。 政策解讀—— 國稅發[2008]115號解讀:關于資產評估增值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 國稅發[2008]115號解讀:資產評估增值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評估增值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115號 后續政策—— 國稅函[2011]8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以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青島市地稅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評估增值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稅發〔2009〕24號 2009年2月3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稅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評估增值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5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很顯然,國稅發[2008]115號文件在2008年12月9日已經由國家稅務總局正式發布,不然絕對不會出現作為計劃單列市的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在2009年2月3日轉發該文件的事實。但是這部文件發出來不就,網絡上就有稅務機關內部人士透露,國家稅務總局已經在內部撤銷了該文件。有好事者到國家稅務總局的法規庫去尋找該文件,也無果而終。也就是說,在國家稅務總局的法規庫里邊是找不到所謂的國稅發[2008]115號文件的。為什么會說國家稅務總局撤銷該文件呢?很多人認為這部文件的立法思想不符合個人所得稅法的精神,而且,自然人投資者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發生增值,雖然獲取的股權是按照增值后的價值計算的,但納稅人并不具備充分的可稅資金。 中國會計視野論壇的一位網友在中國會計視野論壇發布的一個帖子http://bbs.esnai.com/thread-4659070-1-1.html引起了我們的關注。這個帖子的全文如下: 無效的國稅發[2008]115號文件問題號:149895提交時間:2010/04/14狀態:已回復問題標題:國稅發[2008]115號是否存在并有效問題內容:2008年12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過《關于資產評估增值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5號),最近我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內“政策法規”欄目的“最新文件”、“政策法規庫”及其失效法規等子欄目中均無法查閱到該文件,請問該文件存在并有法律效力嗎?問題回復: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經相關部門認真檢索、查詢和確認,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正式制定下發的有效規范性文件中,不存在您所提到的以“國稅發[2008]115號”為文號的文件。因此,稅務總局網站自然不存在該文件,也不存在是否執行問題。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4/15 我們無從考量這個問答的真實性,但是博主還是相信其真實可靠的。但是這個回答卻出乎我們的意外,這個回答純粹是睜著眼睛說瞎話,既然青島地稅(一個長期以來在在文件上特別強勢的稅務局)已經轉發了115號文件,就不可能說這部文件不存在,如果該文件不存在不等于說我們青島地稅假傳圣旨,“矯詔”課稅了,我想青島地稅的稅務工作者一定會對此憤憤不平。當然也有一種可能,就是總局確實曾經發布過115號文件,后來又確實收回去了,如果這樣,我們想發布文件有一個手續問題,收回文件也有一個手續問題,對于一份已經流失到“朝野”的紅頭文件如果確實被收回或者不予執行,就必須再用同樣的行文方式,再不濟也是以法便函的形式宣告115號文件無效或予以收回,然而我們沒有看到總局有這樣的公開舉動。 當然,還有一種可能,就是115號文件依然有效,可是確實除了青島以外,我們似乎并未看見其他省份對115號文予以轉發,似乎很多基層稅務機關也不買115號文的賬。 當下舉國上下都在反三俗,可是我們還要模仿俗不可耐的小沈陽一句,這是為什么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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