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地稅函[2013]78號 2013-9-18各設區市地稅局、省局直屬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規定,省局重新開放了相應的開票系統,現就有關事項要求如下:
一、“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因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開具紅字發票、重新開具發票的,須收繳原發票的全部聯次,按發票管理辦法處理。
二、“營改增”試點納稅人自行發現其2013年8月1日前提供的應稅服務需要補繳稅款的,或地稅機關通過納稅評估、稅務稽查、注銷檢查等,發現其少繳稅款或偷、逃、騙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應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向地稅機關補繳相應稅款、罰款及滯納金。涉及需要補開發票的,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地稅發票。
三、對貨物運輸業“營改增”納稅人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3月30日間因上述原因開具公路、內河貨運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務必于每月20日前做好稅控盤申報數據接收,并上傳數據。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201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