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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萬”個人自行申報新表有哪些變化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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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修改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7]1087號),修訂了申報表。對照新舊納稅申報表,可以發現有以下變化?! ⌒律陥蟊碛泻巫兓 ∫皇莻€人信息采集更加細化了。舊申報表只有“任職、受雇單位”一欄,而新申報表則細化為三項,“任職、受雇單位名稱”,“任職、受雇單位稅務代碼”,“任職、受雇單位所屬行業”。這就要求納稅人了解所屬單位的相關信息。 增加了“職務”一欄。也許有人在一年內有職務變動,但應以填表時的職務為準?! ⊥饧耸刻畋頃r還要注意“抵華日期”一欄更改成了“在華天數”,這就需要平時注意保留出入境的有關憑據(如機票等)。因為稅額的計算與在華天數密切相關。 二是增加了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稅人信息采集行。包括“經營單位納稅人識別號”和“經營單位納稅人名稱”。需要填寫此行的僅限于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包括兩類:一類是個體工商戶,一類是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 三是所得項目仍為11項不變,但在“財產轉讓所得”行下,單列了“股票轉讓所得”和“個人房屋轉讓所得”兩行。這兩個小項目行的增加并不意味著稅收政策的變化?! ∷氖窃黾踊虿鸱至瞬糠謾谀??! ≡黾恿?ldquo;應納稅所得額”一欄,但是,并非所得額都應納稅,應納稅額計算的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而不是所得額,因此增加此欄更便于計算稅額?! ≡黾恿?ldquo;減免稅額”一欄。便于適用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填寫?! ⑴f申報表中的“應補(退)稅額”一欄拆分為“應補稅額”和“應退稅額”,分別填列,更加清晰。增加了“備注”欄,便于補充信息的填寫?! ∩陥蟛坏扔诩{稅由于新的申報表在“財產轉讓”一欄單獨列出了“股票轉讓所得”和“個人房屋轉讓所得”兩欄,不少人對此產生了不必要的疑惑,甚至有媒體進行了錯誤的解讀,誤導公眾。事實上,納稅與申報并非一個概念,納入申報的收入未必都要納稅?! “船F行政策規定,股票轉讓所得不需繳納個稅。仔細閱讀新的納稅申報表,在“股票轉讓所得”一行,“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已繳(扣)稅額“、”抵免稅額“、”減免稅額“、”應補稅額“、”應退稅額“等欄里全部畫上了”-“,這就說明,股票轉讓所得雖然要申報,但不必納稅。 個人房屋轉讓所得也未必都納稅。根據《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1994)財稅字第020號]和《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送猓既凰靡参幢囟技{稅。以抽獎中獎為例,通常情況下,中獎按偶然所得的20%稅率計算納稅。但發票中獎就未必了,根據(財稅[2007]34號)規定,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應稅金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偶然所得”科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孕猩陥笤缱鳒蕚洹 “磭惏l[2006]162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年所得在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無論取得的各項所得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均應于納稅年度終了后辦理納稅申報?! “匆幎?,申報期限為年度終了后3個月。到2008年4月1日申報,就屬于逾期申報。未經批準而延期申報,按《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稅務機關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10000元罰款?! ∩陥蟮攸c宜固定。申報地點通常為: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無任職、受雇單位,但有生產、經營所得的,向生產經營或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無任職、受雇單位,又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戶籍所在地與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無戶籍的,向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地點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則須報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委托申報有要求。接受委托的中介機構或他人須有稅務代理資質,并且要簽訂委托協議(合同)。無委托申報協議(合同),將不受理代為申報。納稅人應將其納稅年度內所有應稅所得項目、所得額、稅額等,告知受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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