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是山東某人壽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營銷員是否屬于個體工商戶?營銷員的營業稅能否執行2萬元的起征點規定? 答:《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可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依法經核準登記后為個體工商戶。 根據上述規定,個體工商戶是個人依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依法經核準登記后為個體工商戶。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例第十條所稱營業稅起征點,是指納稅人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征點。 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20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魯財稅[2011]91號)第二條規定,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不含房屋租賃),為月營業額20000元,房屋租賃為月營業額5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 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山東省保險公司營銷員營業稅按期納稅的,可以適用20000元的起征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