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對外開放政策的貫徹執行,越來越多的國家和港澳臺地區的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大陸設立常駐代表機構。
但由于各地區法律政策的差別,常駐代表機構在稅收上存在一些風險點,如賬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不能按規定據實申報等。這些代表機構要記得將福利費等作為經費支出額換算營業收入這項內容,雖然金額相對不多,但也應引起注意。
我們提示—— 1、對賬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不能按規定據實申報的代表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征收營業稅。
2、代表機構經費支出額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采購費(包括汽車、房屋、計算機、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房屋裝修費、交通費、交際應酬費、其他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