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本廠把產成品保溫杯作福利發放給職工,成本價為12元,售價為15元,在賬務上應如何處理,需要開出銷售發票嗎?在損益表中,這筆視同銷售的數額應如何填列? 答:企業用自產的貨物用作福利發放給職工,根據現行增值稅法規規定,應視同銷售貨物處理,計算應交增值稅。 賬務處理為: 借:應付福利費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類產品售價×數量×17%) 庫存商品(成本價×數量) 該項業務實際上并沒有發生銷售,因此不需作收入分錄,不需開具銷售發票,也不需在損益表中反映。但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要視同銷售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