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某與何某原本是竹仙洞高爾夫俱樂部的創始人與股東,但兩人與另一股東林某發生了糾紛。此后公司重新召開了股東會會議,但林某拒絕出席與簽字,最終由公司員工代其簽字,新章程也在工商部門進行了備案。但法院認為股東林某被代行簽名,新修訂的公司備案章程不具備真實性,轉而認可林某手上所掌握的未備案章程與最初的工商備案章程。但被告懷疑公司最初工商備案章程被“偷梁換柱,做了手腳”,造成關鍵條款內容不同。這一糾紛案,一纏近四年。 緣起“志同道合”者反目成仇 來自判決書的內容表明,2006年4月,股東賀某、林某、何某共同投資組建竹仙洞體育發展有限公司。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當年公司曾到珠海工商、地稅和國稅部門備案。 關于股東之間的責權界定,2006年3月賀某與何某所持有的公司留底章程與國稅局、地稅局的備案章程第十八條顯示: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修改章程等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賀某告訴記者,公司起初由他擔任執行董事與法定代表人,林某擔任公司總經理,何某任監事。但由于林某工程指揮不當造成停工和出資不到位等,2006年6月他被免去了總經理這一職務。 同年7月10日,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擬修改原公司章程,由于林某拒絕簽字,為方便公司運作,該公司某員工代林某簽了字,新修訂的公司章程也在市工商局獲得通過并進行了備案。 風波:新章程被未備案章程“擊敗” 林某不服,于2006年11月向香洲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恢復其總經理職務。在案件審理期間拿出了最初的工商備案章程。工商局備案章程第十八條規定:“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章程等,必須經代表百分百表決權的股東一致通過。”最終法院以工商備案章程的效力優于2006年3月公司留底章程的效力,判處林某勝訴。 2009年11月,林某再向香洲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竹仙洞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向法院提供了又一份三股東簽名、簽署日期為2006年7月10日的公司章程。該份章程被法院稱為7月10日未備案章程。法院審理認為,由于林某的簽名是由他人代行的,7月10日的工商備案章程在程序上不合法,7月10日的未備案公司章程雖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但有三位股東的簽名確認,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8月11日香洲區人民法院判決,賀某須將“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另一股東林某,公司印章、財務賬冊也須納入林某門下。賀某、何某二人不服,他們表示,將向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疑云:兩份備案章程關鍵條款迥異? 被告賀某、何某告訴記者,林某提供的工商備案章程由于篡改者通過精簡詞組導致文本出現不少紕漏。比如,關于約定股東會會議的相關條款皆用“股東會會議”作為本條的起始詞,唯獨第十八條出現“股東會議”這種不規范的說法;比如,前面的條款規定“經理的人選由股東會議決定”,但后面的條款又規定“經理的選任由執行董事決定”,上下文矛盾。 工商備案章程是否被篡改?幾經周折記者日前聯系上了原告林某。當記者提出“想了解章程在工商備案的經過,何以出現被告質疑工商章程文本不規范、上下文表述不一致”的問題時,林某僅表示尊重法律。 去年兩被告曾向市工商局舉報公司章程被篡改。但市工商局的書面答復是,“我局非法定認定或鑒定機構,應當請求司法部門按法定程序進行認定或鑒定,故無法對公司章程是否被惡意篡改做出認定或者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