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稅政[2002]150號 2002-11-11
市局各處室、征管局,稽查局:
為確保個人房產租賃稅收征收管理辦法順利實施,市局制定了《市區個人房產租賃稅收定期定額等級劃分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同時將相關事項明確如下:
1、個人擁有的營業房所應繳的稅款按所處的等級定額乘以建筑面積確定;
所指建筑面積應以房產證列明的為標準,如不能提供房產證明的按實際使用丈量面積(1 25%)確定。
2、一間營業房面臨兩條街,分處于不同級別的,一律從高核定。
3、房產閑置三個月(含)以上的,可以向主管征管局申請歇業,閑置三個月以內的,不予考慮。
4、各住宅小區內營業房,及車庫改作營業房用于出租的,按照一環線內未列舉路段處理。
5、個人房產用于自營的,應按房產原值申報繳納房產稅,不能準確提供原值的,按同類地段核定租金的10倍確定為原值。
6、個人新購置的房產用于出租的,需在出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主管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
7、納稅申報期限由按季申報改為半年申報,每年6月、12月作為個人房產租賃稅收申報月。本方案核定的年稅額按月計算時出現的角分差異,應以月稅額為準。
8、市區二環線以內的私有商業用房、辦公用房產權所有人應于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2月28日前攜帶以下資料到主管征管局辦理稅務登記:
(1)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
(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稅務登記表,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9、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的,根據金市地稅征[2000]109號文件規定,除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外,每次處以20元罰款,并按日加罰5元,最高罰款不超過50元。同時在各大媒體上刊登限期繳納公告,逾期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將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10、工作程序及時間要求:
(1)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2月28日完成稅務登記工作:各征管局組織人員逐戶上門調查,發放登記表、核對面積、收回表格并錄入電腦;
(2)2003年3月1日至2003年3月30日清理漏管戶;
(3)2003年4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完成定期定額納稅通知書的發放,簽訂農行代征協議。
(4)稅款由農行代扣,納稅人需要完稅憑證的,可到農行各網點或辦稅大廳索取。
附件:市區個人房產租賃稅收定期定額等級劃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