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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中山國稅關于做好同期資料管理的提示性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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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三章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強化跨境關聯交易監控和調查的通知》(國稅函[2009]363號)第一、二條的有關規定,企業應按納稅年度準備、保存、并按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其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現將同期資料管理的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一、需要準備同期資料的企業 除外資股份低于50%且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交易的企業可免于準備同期資料外,對年度關聯購銷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在2億元(不含本數)人民幣以上的企業,或年度其他關聯交易金額(關聯融通資金按利息收付金額計算)在4000萬元(不含本數)人民幣以上的企業應準備同期資料。 企業應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準備完畢該年度的同期資料,并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20日內提供。但對準備2008納稅年度發生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可延期到2009年12月31日。 二、需要報送同期資料的企業 跨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承擔單一生產(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分銷或合約研發等有限功能和風險的企業,如果出現虧損,無論是否達到本通知第一條準備同期資料企業的標準,均應在虧損發生年度準備同期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三、同期資料主要包括的內容 同期資料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的組織結構、生產經營情況、關聯交易情況、可比性分析、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和使用等五個方面,具體的內容請按照《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四、對企業做好同期資料管理的有關要求 (一)企業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同期資料,須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簽字或蓋章。同期資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資料,應標明出處來源。 (二)企業準備的同期資料應使用中文,如果原始資料為外文的,應附送中文副本。 (三)企業準備的同期資料應自企業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四)主管稅務機關將不定期抽查企業同期資料的保存和提交情況。對未保存同期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和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理;對拒絕提供同期資料等關聯交易的相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交易業務往來情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7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中山市國家稅務局二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關聯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三章。 第三章 同期資料管理 第十三條 企業應根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按納稅年度準備、保存、并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 第十四條 同期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結構 1.企業所屬的企業集團相關組織結構及股權結構; 2.企業關聯關系的年度變化情況; 3.與企業發生交易的關聯方信息,包括關聯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構成情況、注冊地址及實際經營地址,以及關聯個人的名稱、國籍、居住地、家庭成員構成等情況,并注明對企業關聯交易定價具有直接影響的關聯方; 4.各關聯方適用的具有所得稅性質的稅種、稅率及相應可享受的稅收優惠。 (二)生產經營情況 1.企業的業務概況,包括企業發展變化概況、所處的行業及發展概況、經營策略、產業政策、行業限制等影響企業和行業的主要經濟和法律問題,集團產業鏈以及企業所處地位; 2.企業的主營業務構成,主營業務收入及其占收入總額的比重,主營業務利潤及其占利潤總額的比重; 3.企業所處的行業地位及相關市場競爭環境的分析; 4.企業內部組織結構,企業及其關聯方在關聯交易中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以及使用的資產等相關信息,并參照填寫《企業功能風險分析表》; 5.企業集團合并財務報表,可視企業集團會計年度情況延期準備,但最遲不得超過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三)關聯交易情況 1.關聯交易類型、參與方、時間、金額、結算貨幣、交易條件等; 2.關聯交易所采用的貿易方式、年度變化情況及其理由; 3.關聯交易的業務流程,包括各個環節的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與非關聯交易業務流程的異同; 4.關聯交易所涉及的無形資產及其對定價的影響; 5.與關聯交易相關的合同或協議副本及其履行情況的說明; 6.對影響關聯交易定價的主要經濟和法律因素的分析; 7.關聯交易和非關聯交易的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的劃分情況,不能直接劃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劃分,說明確定該劃分比例的理由,并參照填寫《企業年度關聯交易財務狀況分析表》。 (四)可比性分析 1.可比性分析所考慮的因素,包括交易資產或勞務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風險、合同條款、經濟環境、經營策略等; 2.可比企業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以及使用的資產等相關信息; 3.可比交易的說明,如:有形資產的物理特性、質量及其效用;融資業務的正常利率水平、金額、幣種、期限、擔保、融資人的資信、還款方式、計息方法等;勞務的性質與程度;無形資產的類型及交易形式,通過交易獲得的使用無形資產的權利,使用無形資產獲得的收益; 4.可比信息來源、選擇條件及理由; 5.可比數據的差異調整及理由。 (五)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和使用 1.轉讓定價方法的選用及理由,企業選擇利潤法時,須說明對企業集團整體利潤或剩余利潤水平所做的貢獻; 2.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選用的轉讓定價方法; 3.確定可比非關聯交易價格或利潤的過程中所做的假設和判斷; 4.運用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結果,確定可比非關聯交易價格或利潤,以及遵循獨立交易原則的說明; 5.其他支持所選用轉讓定價方法的資料。 第十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免于準備同期資料: (一)年度發生的關聯購銷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在2億元人民幣以下且其他關聯交易金額(關聯融通資金按利息收付金額計算)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上述金額不包括企業在年度內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或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關聯交易金額; (二)關聯交易屬于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范圍; (三)外資股份低于50%且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 第十六條 除本辦法第七章另有規定外,企業應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準備完畢該年度同期資料,并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20日內提供。 企業因不可抗力無法按期提供同期資料的,應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內提供同期資料。 第十七條 企業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同期資料,須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簽字或蓋章。同期資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資料,應標明出處來源。 第十八條 企業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的,應由合并、分立后的企業保存同期資料。 第十九條 同期資料應使用中文。如原始資料為外文的,應附送中文副本。 第二十條 同期資料應自企業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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