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公告。
廈門市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扣除項目的稅收管理,促進經濟健康發展,服務海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廈門市范圍內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允許按差額方式確定計稅營業額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第二條所稱“按差額方式確定計稅營業額”是指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時允許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規定的扣除項目后的余額。具體扣除項目詳見本文附件規定。
第四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差額征稅的,其扣除項目必須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稱“合法有效憑證”)。
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該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外匯支付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四)對納稅人發生的扣除項目由于特殊原因無法取得或提供發票,但有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的,可以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五)對保安公司、勞務公司等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的,其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社保、公積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支付工資、社保、公積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有效憑據為合法有效憑據。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第五條 如果納稅人取得憑證上注明的扣除項目金額多于其實際支付的,在計算計稅營業額時按其實際支付的扣除項目金額扣除;如果納稅人取得憑證上注明的扣除項目金額少于其實際支付的,在計算計稅營業額時按其取得憑證上注明的扣除項目金額扣除。
第六條 納稅人發生的扣除項目必須核算清楚,并在納稅申報時如實填報,對扣除項目核算不清、不實的,不允許在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第七條 單位或個人納稅當期發生的扣除項目當期未抵扣的金額,允許結轉下一納稅期進行抵扣。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營業額的,其營業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營業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納稅人發生的扣除項目在支付時是以外幣結算的,抵扣時應折合成人民幣。人民幣折合率可選擇扣除項目支付當天或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如因時間久遠等原因無法提供支付當天或當月1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的,由主管地稅機關核定可抵扣金額。
納稅人發生的扣除項目以實物支付的,可提供支付時該實物的評估價,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在計征營業稅時以該評估價進行抵扣。如無法提供實物評估價或稅務機關認可的評估價的,由主管地稅機關核定可抵扣金額。
第九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以收取的全部款項減去折扣后的價款為計稅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計稅營業額中扣除。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后的應繳納營業稅稅額中減除。壞賬損失不得沖減計稅營業額。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有效期自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間如有新規定的,從新規定。之前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
營業稅扣除項目規定
一、交通運輸業
(一)貨運自開票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包括與運費開在同一張《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上的港口、碼頭費用。
對新辦貨運企業在申請貨運自開票納稅人資格期間,其從事運輸業務(包括分運業務)取得的運輸收入須全額征收營業稅。在取得貨運自開票納稅人資格后,在申請貨運自開票納稅人資格期間支付給分運合作方的價款已繳納的營業稅可在以后應納的營業稅中進行抵扣或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退稅。
(二)航空公司與貨運航空公司開展客運飛機腹艙聯運業務時,航空公司以收到的腹艙收入為計稅營業額;貨運航空公司以其收到的貨運收入扣除支付給航空公司的腹艙收入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二、建筑業
(三)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個人的,分包工程款不得扣除;納稅人將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轉包工程款不得扣除。
(四)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含自產貨物)分包給自產貨物納稅人,如能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交下述資料,經主管地稅機關核準,可以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的含自產貨物分包款后的余額作為營業額。
1、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2、分包單位的建筑安裝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分包單位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該分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單位的證明;
3、分包單位開具的自產貨物增值稅發票;
4、分包單位填報的“工程所用自產貨物清單(含貨物品名、數量、金額)”。
(五)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計稅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六)納稅人提供裝飾勞務的,其計稅營業額為其提供裝飾勞務實際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建設單位提供的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
三、金融保險業
(七)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相減后出現正負差的,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劃分,同一大類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納稅期內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可將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同一會計年度匯總的方式計算應繳納營業稅,如果匯總計算應繳的營業稅稅額小于本年已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但不得將一個會計年度匯總后仍為負差的部分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對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定按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法進行核算,選定后一年內不得變更。
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買入價按以下類型分別確定:
1.股票轉讓
買入價按其取得股票的不同渠道分別確定:
(1)納稅人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所購買股票,以實際購買成交價為買入價,不得包括購進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
(2)納稅人在股份公司獲準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該公司獲準上市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為買入價,買入價的扣除憑證為股份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招股說明書;
(3)納稅人以可轉債轉股方式取得的股票,以購買可轉債的實際價格為買入價,不得包括購進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
(4)以其他購買方式取得的股票,以購買股票的實際價格為買入價。
2.債券轉讓
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債券的購入價減去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紅利收入后的余額確定。購入價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
3.外匯轉讓、其他金融商品轉讓
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
(八)納稅人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業務按差價收入征收營業稅。
(九)融資租賃業務征收營業稅時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運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貸款的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
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對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十)金融企業從事受托收款業務,如代收電話費、水電煤氣費、信息費、學雜費、尋呼費、社保統籌費、交通違章罰款、稅款等,以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委托方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十一)準許證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費用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1.為證券交易所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
2.代理他人買賣證券代收的證券交易所經手費;
3.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代收的股東賬戶開戶費(包括A股和B股)、特別轉讓股票開戶費、過戶費、B股結算費、轉托管費。
準許證券公司上繳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十二)準許期貨經紀公司為期貨交易所代收的手續費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十三)準許期貨公司上繳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十四)境內的保險人將其承保的以境內標的物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業務向境外再保險人辦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分保保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十五)保險企業已征收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保費,凡在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核算期限內未收回的,允許從計稅營業額中減除。在會計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沖減的應收未收保費,再并入當期計稅營業額中。
(十六)保險企業開展無賠償獎勵業務的,以向投保人實際收取的保費為計稅營業額。
四、郵電通信業
(十七)郵政電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用戶提供郵政電信業務及其他服務并由郵政電信單位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十八)對電信單位發生的跨地區通信業務,可按其取得的本地網全部話費收入加上從其他地區網分割回的話費收入減去分割給其他地區網的話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對電信單位發生的跨網通信業務,可按本通信網全部話費收入加上從另一通信網分割回的話費收入減去分割給另一通信網的話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十九)電信部門以“集中受理”方式為集團客戶提供跨省、市、縣的出租電路業務,由受理地區的電信部門按取得的全部價款減除分割給參與提供跨省電信業務的電信部門價款后的差額為計稅營業額。
(二十)電信單位銷售的各種有價電話卡,由于其計費系統只能按有價電話卡面值出賬并按有價電話卡面值確認收入,不能直接在銷售發票上注明折扣折讓額,以按面值確認的收入減去當期財務會計上體現的銷售折扣折讓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二十一)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屬通信企業與郵電部郵電通信網互聯互通業務,可按本通信網全部話費收入加上從另一通信網分割回的話費收入減去分割給另一個通信網的話費后的余額計征營業稅。
(二十二)聯通分公司與聯通新時空分公司聯合開展CDMA網絡通信業務時,由聯通分公司負責向用戶收取營運價款,包括通話費、月租費、網間結算收入和其他業務等收入,然后由聯通分公司按規定的標準支付給聯通新時空分公司。
聯通分公司與聯通新時空分公司聯合開展CDMA業務計征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為向用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聯通新時空分公司價款后的余額。
(二十三)CDMA網絡由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所屬網絡資產分公司(以下簡稱電信網絡分公司)負責投資建設,由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以下簡稱電信股份分公司)負責運營并統一向用戶收取通話費、月租費、網間結算、增值業務等運營收入,電信股份分公司按規定標準定期向電信網絡分公司支付價款。
電信股份分公司應就其向CDMA用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所屬網絡資產分公司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二十四)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移動集團)及所屬分公司與中國移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移動有限公司)及所屬子公司聯合開展TD-SCDMA業務,移動集團及所屬分公司負責TD-SCDMA網絡資產的投資和建設,移動有限公司及所屬子公司負責TD-SCDMA網絡業務運營并統一向用戶收取通話費、月租費等收入,移動有限公司及所屬子公司按約定向移動集團及所屬分公司支付價款。
中國移動有限公司及所屬子公司應就其向TD-SCDMA用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所屬分公司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所屬分公司從中國移動有限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分得的TD-SCDMA業務收入按照“郵電通信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二十五)經批準,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組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通集團公司)和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通有限公司)。聯通集團公司的固網網絡由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通新時空)及所屬分公司負責投資建設,聯通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負責固網業務運營并統一向用戶收取通話費等收入,并按規定標準向聯通新時空及所屬分公司支付價款。
聯通有限公司及所屬分公司應就其向電信用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聯通新時空及所屬分公司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二十六)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8858”為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二十七)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為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的捐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二十八)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公司與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合作開展的“短信捐款”業務,以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公司該項業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二十九)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5838”為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三十)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通通信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9993”為中國紅十字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中國紅十字會捐款后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三十一)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60888”為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捐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三十二)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99966”為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捐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三十三)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99999”為中國扶貧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中國扶貧基金會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三十四)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99996”為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三十五)對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手機特服號“10699969”和“10699919”分別為中國綠化基金會和中國社會工作協會接受捐款業務,以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中國綠化基金會和中國社會工作協會的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三十六)福建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與福建省婦聯兒童基金會合作創辦“福建兒童救助資金”,并為“福建兒童救助資金”建立移動通信客戶捐贈平臺。
對福建省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通過手機短信特服號“1259018xxx”接受捐款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福建省兒童基金會的價款后的余額征收營業稅。
五、服務業
(三十七)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與行業主管部門(或協會)、海外教育考試機構和各省級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合作單位)合作開展考試的業務,以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合作單位的合作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依5%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三十八)納稅人從事貨物運輸代理業務(以下簡稱“貨代業務”)取得的收入按“代理業”征稅,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實際代為支付的運輸標的直接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具體項目如下:
1.運費及與運輸有關的附加費用。包括直接支付給水路、鐵路、公路、航空運輸單位的運費及與運輸有關的附加費用,及船代公司代運輸單位收取的運費及與運輸有關的附加費用;
2.通關費和出入境檢驗檢疫費。包括熏蒸費、檢驗檢疫費、報關報檢費、海關監管費、海關施封鎖成本費、物品保管費、滯報金、關稅、增值稅、消費稅;
3.港口碼頭費;
4.貨代企業將貨代業務(或其中部分業務)再委托給其他貨代企業代理的,支付給該受托單位的費用;
5.經地方稅務局確認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
(三十九)納稅人承攬運輸業務后實際未提供運輸勞務,而將運輸業務發包給其他運輸人的,應按“服務業-代理業”征收營業稅,按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確定計稅營業額。
(四十)對物流外包業務以物流業務承接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收代付的運輸、倉儲、包裝、分揀、裝卸、加工等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按“服務業—代理業”征收營業稅。
(四十一)船舶港口代理企業從事船舶港口代理業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與代理業務有關并由委托方承擔的噸稅、港務費、引水費、移泊費、停泊費、解系纜費、拖輪費、租用鏟車費、起重機費、理貨費、過磅費、船舶檢驗費等代收代付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四十二)納稅人從事代理報關業務,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以下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1.支付給海關的稅金、簽證費、滯報費、滯納金、查驗費、打單費、電子報關平臺費、倉儲費;
2.支付給檢驗檢疫單位的三檢費、熏蒸費、消毒費、電子保險平臺費;
3.支付給預錄入單位的預錄費;
4.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四十三)納稅人從事無船承運業務,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的海運費以及報關、港雜、裝卸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納稅人從事無船承運業務,應按照其從事無船承運業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委托人開具發票,同時應憑其取得的開具給本納稅人的發票或其它合法有效憑證作為差額繳納營業稅的扣除憑證。
(四十四)納稅人受托進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過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勞務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建筑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的行為屬于“服務業—代理業”行為,應以提供代理勞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四十五)外事服務單位為外國常駐機構、三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其從委托方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代委托方支付給聘用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和交納的社會統籌、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四十六)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殘疾人保障基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四十七)對保安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用工單位安排保安人員,并與用工單位簽訂合同,約定保安人員的報酬,由用工單位按期統一支付給保安公司,再由保安公司按月代發放保安人員工資、為保安人員繳納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和殘疾人保障基金的形式收取的保安服務收入,允許以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保安人員的工資和為保安人員辦理并繳納的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殘疾人保障基金后的余額為營業稅計稅營業額。
對保安公司提供臨時性保安服務,用工單位按每人每天的報酬,一次性支付保安費給保安公司,再由保安公司支付工資和加班費給保安人員;或保安公司與用工單位聯建,由用工單位每月直接向保安人員支付工資、加班費、節假日補貼,同時按合同規定的人均定額一次性支付保安費(或稱“咨詢服務費”)給保安公司,保安公司收款后不再支付保安人員工資等形式收取的保安費,以及保安服務公司取得的其它不屬于代收代付性質的保安費、管理費、培訓費和咨詢服務費等收入,應全額計征營業稅。
(四十八)納稅人從事海員外派業務,以其收取的全部款項和價外費用減去代船東支付給外派船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公積金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四十九)對會議代辦業務以代辦會議方收取的全部費用減去代委托方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住宿費、餐費(含代購餐飲酒水費)、交通費(包括租車費、行李托運費、簽證費、票務費、機場費等)、會議場租費、景點門票或者支付給旅游企業的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
(五十)納稅人承辦、代辦展覽、展銷業務或從事組團參展業務按“代理業”征收營業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參展方支付的攤位費(租金)、房費、餐費、交通費、廣告費、護照簽證費、場地搭建費后的余額作為計稅營業額。
(五十一)納稅人代辦或兼辦公用電話業務,以其向用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郵電部門的管理費和電話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五十二)賓館、飯店、商務樓等經營電信業務按“服務業——代理業”征收營業稅,以其向用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郵電部門的管理費和電話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五十三)服務性單位從事餐飲中介服務的計稅營業額為向委托方或餐飲企業實際收取的中介服務費收入,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轉付的就餐費用。
(五十四)納稅人從事物業管理的,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五十五)航空運輸企業與包機公司簽訂協議,由航空運輸企業負責運送旅客或貨物,包機公司負責向旅客或貨主收取運營收入,并向航空運輸企業支付固定包機費用的業務。對包機公司向旅客或貨主收取的營業收入,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向旅客或貨主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的包機費后的余額。
(五十六)對本市納稅人從事設計業務,將承擔的設計勞務部分分包給其他設計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其取得的設計總包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設計單位設計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五十七)對勘察設計單位將承擔的勘察設計勞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個人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設計總包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個人的勘察設計費后的余額為營業稅計稅營業額。
(五十八)對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承接的境內信息技術外包、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業務再外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服務收入,扣除支付給分包方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五十九)納稅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專營預付卡發放業務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以其向客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銷貨方或勞務提供方的款項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采取磁條、芯片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專營預付卡業務是指發卡人本身不從事預付卡所購買的商品銷售或服務的業務,只為購卡人和商家提供代理服務、代收付款項和資金結算。
(六十)除上述規定外,納稅人從事其他代理業務以其實際收取的報酬為計稅營業額。
(六十一)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租車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六十二)納稅人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按“服務業——廣告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以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包括媒體、載體)的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一次性買斷或承包、承租廣告“版面”或“段位”等廣告載體的納稅人(以下簡稱買斷方),對其支付的“買斷費”或“承包、承租費”在買斷的時間內均勻扣除。
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納稅人在買斷方買斷或承包、承租的廣告“版面”、“段位”等廣告載體發布廣告,對其支付給買斷方的發布費,在計征營業稅時允許扣除,但必須提供對方具有“買斷權”的證明。
(六十三)試點物流企業將承攬的倉儲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付給其他倉儲合作方的倉儲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六、轉讓無形資產
(六十四)納稅人銷售或轉讓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納稅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土地使用權,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抵債時該項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七、銷售不動產
(六十五)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
(六十六)除個人銷售住房外,納稅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或抵債所得的不動產,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不動產的購置原價或抵債時該項不動產作價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如購置或抵債所得的不動產銷售時為分批、分期或分套銷售,在抵扣時應按分批、分期或分套銷售的面積占不動產總建筑面積的比例扣除其購置或抵債價款。
單位和個人(以下稱轉移人)將購置或抵債得來的不動產通過產權轉移、股權轉移、兼并、分立、整體拍賣、改制等非營業稅應稅行為方式轉移給受讓人后,受讓人再銷售這些非營業稅應稅方式取得的不動產。對受讓人銷售上述非營業稅應稅方式取得的不動產,以受讓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轉移人購置該不動產的原價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但受讓人必須將不動產原購入憑證的復印件、不動產轉移的合同及批文等相關資料報主管地稅機關備案。
不動產包括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是指已取得施工許可證并已開工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