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做到了對原稅收審批事項的全面清理。這次修訂辦法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全面清理規范稅收行政審批項目,取消了原《計稅辦法》設定的資產損失、業務招待費、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等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或批準的條款內容。
記者:新《計稅辦法》結構特點和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新《計稅辦法》按照國務院部門規章的要求分為4章共43條,總條目數與原《計稅辦法》保持一致。
第一章《總則》規定了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交代了立法依據;二是明確了該辦法的適用對象和內涵;三是確立了稅法優先原則。
第二章《計稅基本規定》規定了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表述方式,確定了收入總額的范圍和收入項目,確定了稅前扣除的原則和不得稅前扣除的范圍標準,界定了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的成本、費用和其他支出,重新定義和明確了個體工商戶的虧損和虧損彌補期限,對準予稅前扣除的稅金采取了反列舉的表述方式等相關內容。
第三章《扣除項目和標準》明確了個體工商戶工資薪金支出,“五險一金”及補充養老、醫療保險費,利息支出,匯兌損失,“三項經費”支出,業務招待費和廣告宣傳費支出,固定資產租賃費支出,財產保險費、勞動保護支出,開辦費、捐贈支出,攤位費等支出項目的扣除標準及相關內容。
第四章《附則》主要規定了新《計稅辦法》的施行時間、省級稅務機關可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等內容。
記者:為支持個體私營經濟健康發展,新《計稅辦法》作出了哪些特色規定?
答:特色規定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基于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與家庭財產、費用支出經常混用的實際情況,新《計稅辦法》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與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費用,允許按照40%的比例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進行稅前扣除。這種處理方式既便于個體工商戶享受扣除規定,也可避免原《計稅辦法》下因個別地方不允許混用費用扣除導致納稅人稅負增加。
二是新《計稅辦法》支持個體工商戶業主和從業人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允許其對不超過辦法規定標準的部分進行稅前扣除。
三是為鼓勵個體工商戶加強自身宣傳和發展壯大,新《計稅辦法》規定個體工商戶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四是加大了對個體工商戶研發投入的支持力度,新《計稅辦法》將個體工商戶用于研發的單臺設備一次性稅前扣除的價值標準由5萬元提高到10萬元。
相關法規——《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