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以營業稅為主稅種的“雙定戶”定額執行期結算申報工作的通知
市局有關處(室)、分局、直屬單位:
為做好以營業稅為主稅種的按定期定額方式征收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純地稅“雙定”納稅人)定額執行期結束后的結算申報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第16號令和省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市區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貫徹執行。
一、 結算申報的對象與范圍
執行期為上一年度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的純地稅“雙定”納稅人,為當年結算申報的對象和范圍。
二、 結算申報的有關事項
1.申報表的取得。各相關納稅人自行到主管稅務分局辦稅服務廳領取《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分月匯總納稅申報表》,也可到“金華財稅”網站下載申報表。領取或下載申報表時間為每年7月1日開始。
2.報送的期限。納稅人應在執行期結束后45日內(每年8月15日前),按填表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報執行期內每個月的生產經營情況。同時,為準確結算執行期內的經營情況,相關納稅人應在本次申報結算前辦理執行期內已填開發票的繳銷工作。
3.稅費結算的原則
(1)納稅人實際月應納稅經營額超過地稅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月應納稅經營額的,按實際月應納稅經營額申報結算。
(2)納稅人實際月應納稅經營額低于地稅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月應納稅經營額的,按地稅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月應納稅經營額申報結算。
4.主管稅務機關應向納稅人分月提供已經在《浙江地稅信息系統》中記錄的核定月應納稅經營額、已申報納稅額,便于納稅人自行結算執行期應補或應退的稅費;通過結算,納稅人結算申報需要補繳的稅款,應在稅費扣繳銀行賬戶中存入應補繳的稅費款項。經結算,如果存在多繳稅費的,納稅人應通過填寫《退稅申請表》,按相關規定程序辦理退稅手續。
5.定額執行期未到期的雙定納稅人需注銷的,應到主管稅務分局辦稅服務廳就本執行期實際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向主管稅務分局進行分月匯總申報,結清稅費、發票等有關內容后方可辦理注銷手續。
三、結算申報工作重點
在執行期內有下列情況的,各主管稅務分局必須列入重點關注對象:
1.發票開具金額達到月核定應納稅經營額80%以上的納稅人。
2.核定定額在起征點以上(含)的納稅人。
3.在執行期內享受減免稅優惠的納稅人。
對發票開具金額達到月核定應納稅經營額80%以上和核定定額在起征點以上的納稅人,要重點審核其申報的真實性;對在執行期內享受減免稅優惠的納稅人,要重點復核其條件的符合性和已經享受的減免稅金額,并審核其用票量(發票開具金額)與所核定的經營額是否相符。
四、責任措施
1.純地稅“雙定”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申報結算期內向主管稅務分局辦理結算申報。對不按期申報的、采用虛假申報或少報漏報的各種違法行為,各主管稅務分局應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2.對重點關注對象申報情況明顯不符合實際經營情況的,稅務分局可采取約談、評估措施,督促其按實申報;拒不改正且無正當理由的,可提請稽查局進行重點稽查。
五、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明確分工。“雙定”結算申報工作是履行“雙定”管理職責,落實法律責任,防范執法風險的一項工作程序,各分局應高度重視,合理調配人員,職責明確,措施到位,確保在規定的時間完成任務。
2.加大宣傳力度,強化自行申報意識。利用多種途徑,推動納稅人主動自覺索取結算申報表、規范填寫申報內容、在規定的時間申報繳納稅款等,提升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意識;加強部門協作,充分發揮協護稅組織的作用,營造依法納稅的社會氛圍。
3.及時報送結算申報工作總結及相關材料。各稅務分局要認真總結結算申報工作經驗,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梳理和匯總并提交市局,并在每年9月20日前將擬提請稽查局重點稽查的名單、定額調整清冊及轉查帳征收的納稅人名單、結算申報工作總結一并上報市局征管處。
附件: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分月匯總納稅申報表
金華市地方稅務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