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國稅發〔1999〕155號 1999-07-15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家對資源綜合利用的優惠政策,推動資源綜合利用工作,加強管理,防止騙取稅收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情況,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范圍
(一)凡屬生產企業生產的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燒煤鍋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的建材產品,免征增值稅。其“不少于
30%”的比例是指上述各摻兌物的投入量,其計算方法可以由企業按一定時期內的原料實物摻兌量投入比例計算,逐級報縣(市)一級國家稅務局審核確定,據此確定征免。
(二)凡屬國有森工企業以林區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應納的增值稅在2000年底以前實行即征即退辦法。
上述企業,應單獨核算銷售額和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未單獨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不得適用即征即退政策。凡屬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不適用即征即退的辦法。
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綜合利用產品目錄見下表:
本通知所指“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樹梢、樹皮、樹葉、樹根及藤條、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頭);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條、木竹截頭、鋸沫、碎單板、木芯、刨花、木塊、邊角余料等)。
本通知所指“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質低于針、闊葉樹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級但具有一定利用價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東北、內蒙古地區按ZBB68009-89標準執行,南方及其他地區按ZBB68003-86標準執行);小徑材(批長度在2米以下或徑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條、松木桿、腳手桿、雜木桿、短原木等);薪材。
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實行認定制度
(一)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申報認定的條件
1.實行獨立核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項目能獨立計算盈虧。
2.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有關標準。
3.不破壞資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認定的內容
1.審定申報產品(項目)是否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范圍之內。
2.審定申報產品(項目)是否符合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所規定的條件。
3.認定適用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的種類和范圍。
(三)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認定的程序
1.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項目),由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湖北省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項目)申報表》及材料報所在地經貿委,由所在地經貿委會同同級稅務部門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
《湖北省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項目)申報表》中,應增加“縣(市)初審意見”,取消“市地初審意見”,改為“市州意見”。其他事項仍按鄂經貿資字(1998)577號通知規定執行。
2.市、州、林區、省直管市經貿委將初審合格的申報企業《申報表》及材料報省經貿委。省經貿委牽頭并會同省稅務部門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成立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省認定委員會每半年集中審查一次,各市、州、林區、省直管市經貿委應分別在每年7月和次年1月前上報送審材料。省認定委員會對上報材料進行論證審核,提出認定結論。鑒于今年文件下發較晚,今年只審查一次。
3.根據認定委員會通過的認定結論,省經貿委簽發認定意見。對認定合格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產品、項目)印發認定證書。
三、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
(一)資源綜合利用免稅產品須報送的資料
1.企業免稅申請報告。
2.省經貿委簽有認定意見的認定證書。
3.縣(市)級國家稅務局審核確定的摻兌物配比。
4.產品質檢部門檢測報告。
5.企業財務報表。
(二)資源綜合利用即征即退須報送的資料
1.企業即征即退申請報告。
2.省經貿委簽有認定意見的認定證書。
3.企業財務報表。
4.原始納稅憑證及復印件。
5.《增值稅退稅申請表》。
(三)審批權限
1.對屬于免稅政策范圍的,由縣(市)國家稅務局審核后直接下達免稅通知書。
2.自1999年元月1日起,對國有森工企業綜合利用即征即退的審批權限明確在市州級國家稅務局,并實行按季審批退稅和集體審議制度。對屬于即征即退的國有森工企業,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即征即退申請,填報《增值稅退稅申請表調見附表),并附原始納稅憑證及復印件,以及有關資料上報;主管國稅機關應派員對企業進行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逐級報市州一級國家稅務局審批;市州國家稅務局審核無誤后,根據《增值稅退稅申請表》及有關資料,下達準予退稅的批復;縣(市)國家稅務局依此批復開具"收入退還書",經國庫部門審核無誤后,按退稅稅種的預算級次分別從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中退付;企業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四、各地要加強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檢查,嚴格按政策規定進行清理,對不按政策規定辦理退(免)手續的,一律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已經享受的,要逐戶進行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