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海關總署2009年第4號公告--關于執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08年修訂)》有關問題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59 |
|
海關總署2009年第4號公告--關于執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08年修訂)》有關問題的公告2009-01-19 海關總署2009年第4號公告 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聯合發布第4號令公布了《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08年修訂)》(以下簡稱《中西部外資目錄(2008年修訂)》,詳見附件),并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就海關執行中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2009年1月l日及以后核準(以項目的核準日期為準)屬于《中西部外資目錄(2008年修訂)》范圍的外商投資項目(包括增資項目),享受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相關項目項下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和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03號的有關規定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照章征收。 二、《中西部外資目錄(2008年修訂)》實施后,項目確認書中的“項目產業政策審批條目”編碼為“K”,例如,山西省第2項應填寫為:退耕還林還草、天然林保護等國家重點生態工程后續產業開發(K1402),項目性質仍為“I:外資中西部優勢產業、項目”。 三、對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照《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04年修訂)》(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2004年第13號)或《遼寧省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2006年第47號)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相關項目項下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可繼續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和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0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相關項目單位須于2009年12月31日以前,持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確認書》(其中“項目產業政策審批條目”仍按原審批條目及編碼填寫)等有關資料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逾期,海關不再受理上述減免稅備案申請。 四、對于未列入《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04年修訂)》或《遼寧省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外商投資在建項目,凡符合《中西部外資目錄(2008年修訂)》規定的,可按有關規定向投資主管部門申請補辦《項目確認書》。在取得《項目確認書》之后,在建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可參照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但進口設備已經征稅的,稅款不予退還。 特此公告。 附件: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08年修訂) 下載: zip 文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