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3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246項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京政發〔2013〕26號)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強耕地占用稅管理工作,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項目征地涉及繳納或者減免耕地占用稅的,在耕地占用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辦理征地結案手續時,由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各區縣分局對耕地占用稅完稅或者減免稅情況進行審核。在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時,不再審核相關內容。
二、納稅人到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各區縣分局辦理征地結案手續時,應按照以下不同情形分別提交證明材料:
(一)全額征稅的納稅人
1.《耕地占用稅納稅申報表》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復印件應加蓋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
2.與納稅申報表對應的加蓋銀行收訖章的《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通知聯。
(二)全額免稅的納稅人
1.《耕地占用稅減免申報表》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復印件應加蓋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
2.與減免申報表對應的稅務機關開具的耕地占用稅減免稅證明原件一份。
(三)部分減免的納稅人
1.《耕地占用稅納稅申報表》和《耕地占用稅減免申報表》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復印件應加蓋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
2.與納稅申報表對應的加蓋銀行收訖章的《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通知聯;與減免申報表對應的稅務機關開具的耕地占用稅減免稅證明原件一份。
三、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各區縣分局將按照上述規定審核納稅人提交的相應證明材料。審核無誤后辦理征地結案手續,并留存相關證明材料。其中,《耕地占用稅納稅申報表》和《耕地占用稅減免申報表》僅留存復印件。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加強耕地占用稅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稅地[2009]69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關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加強耕地占用稅管理工作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為什么將耕地占用稅的審核工作由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環節調整為辦理征地結案環節?
答: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246項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京政發〔2013〕26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屬于北京市決定下放的非行政許可類項目,下放后由市國土資源局各區縣分局負責實施。為進一步加強耕地占用稅的管理工作,考慮到納稅人需要到市國土資源局各區縣分局辦理征地結案手續。為方便納稅人辦理有關手續,同時又便于市國土資源局各區縣分局審核工作的開展,因此將耕地占用稅的審核工作調整為辦理征地結案環節。
二、為什么要分不同情形明確耕地占用稅納稅人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土地管理部門需要協助地方稅務機關開展耕地占用稅的審核工作。為了方便我市國土資源局各區縣分局在辦理征地結案手續前,協助做好耕地占用稅納免稅審核工作,公告中明確了納稅人應按照全額征稅、全額免稅和部分減免三種不同情形分別提供證明材料。分別提供證明材料,一是便于納稅人了解相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相應證明材料;二是為我市國土資源局各區縣分局開展審核工作和留存證明材料提供便利條件。
三、公告中涉及的《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通知聯具體用途是什么?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收票證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稅務機關統一啟用由國家稅務總局制發的新稅收票證式樣,我市耕地占用稅征收一律使用帶有通知聯的《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其中,通知聯由協稅把關的部門留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