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哪些支出可以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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