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支持企業兼并重組,優化企業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發布兩項通知,宣布擴大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適用范圍,并對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給予遞延納稅等優惠政策,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兩部門發布的《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明確,在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中,被收購股權或資產比例由不低于75%調整為不低于50%。
在股權、資產劃轉方面,通知指出,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企業100%直接控制的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一是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二是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三是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根據兩部門同時發布的《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這一政策此前僅在上海自貿區內實施。
該通知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而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被投資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
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并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