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有納稅人詢問,企業在按期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不可以用預繳期利潤直接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35號)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中的“利潤總額”修改為“實際利潤額”。所謂實際利潤額,是指實行據實預繳的納稅人填報時要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后的余額。
可見,只有“據實預繳”的納稅人,在按期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才可以享受用預繳期利潤直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待遇。也就是說,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企業,不可以在預繳期間內直接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只有在年終匯算清繳時才可以用年度的所得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例如,A公司由于經營不善,2008年~2009年連續兩個年度發生虧損,累計虧損額300萬元。2010年第一季度,由于公司的產品銷路很好,共實現會計利潤120萬元。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A公司在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采取的是按季以實際利潤額預繳的方式。那么,A企業在申報預繳第一季度的企業所得稅時,可以用預繳期利潤直接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120萬元。
需要提醒納稅人注意的是,這里所指的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必須是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會計利潤總額。即利潤總額=(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期間費用-營業稅金)+(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成本-營業稅金)+投資凈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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