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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稅函[2009]409號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2010年度納稅申報期限安排表》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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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2010年度納稅申報期限安排表》的通知 豫地稅函[2009]409號 2009-12-28 各省轄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各單位,各擴權縣(市)地方稅務局: 為便于納稅人和各級稅務機關及早合理安排納稅申報期申報納稅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依據國務院辦公廳2010年度放假調休日期的安排,省局對2010年度納稅申報期限作了具體安排,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請在內外網上予以公布。 月份 國家法定節假日 納稅申報期限 放假天數 放假時間 順延天數 申報期限 1月 3天 1日至3日 3天 1日至18日 2月 7天 13日至19日 7天 1日至22日 3月 無 無 無 1日至15日 4月 3天 3日至5日 4天 1日至19日 5月 3天 1日至3日 3天 1日至18日 6月 3天 14日至16日 3天 1日至18日 7月 無 無 無 1日至15日 8月 無 無 1天 1日至16日 9月 3天 22日至24日 無 1日至15日 10月 7天 1日至7日 7天 1日至22日 11月 無 無 無 1日至15日 12月 無 無 無 1日至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備注:此表未包括契稅、耕地占用稅、按次繳納土地增值稅的申報期,不含特殊情況。1-3月為車船稅自行申報、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申報期,前五個月為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期。1月、4月、7月、10月征期含按季申報繳納的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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