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廣播影視服務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發票銜接工作提示
自2013年8月1日(含)起,廣播影視服務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并開始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的相關發票。除原使用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實行過渡期管理外,“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使用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期限截止至7月31日,自8月1日(含)起開始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的相關發票,納稅人結余的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應于8月31日前到原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并注銷用票資格。
對試點納稅人使用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實行過渡期管理(從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過渡期內,試點納稅人可繼續使用其結余的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但應按照增值稅相關規定向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結余的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使用完畢后,試點納稅人應按相關規定向國稅機關申請領用發票或印制冠名發票。過渡期結束后,試點納稅人結余的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仍未使用完畢的,不得再行使用,并應于2014年3月31日前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