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蘇地稅規[2011]5號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問題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803 |
|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比例問題的公告 蘇地稅規[2011]5號 2011.8.31 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現對我省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的核定征收比例問題公告如下: 一、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未設立會計帳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其應扣繳(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主管稅務機關實行核定征收。其中采取按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稅款辦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價款的8‰。 二、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執行。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地稅發[2007]71號)第三條的規定停止執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