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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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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一公司,主要從事黃金的生產加工,與澳門一中介公司簽訂協議,由澳門公司全權代理國內公司辦理國內這個公司在英國倫敦金銀協會LBMA黃金供貨商名錄的認定工作,認定工作通過后,該國內公司生產的標準金可以在世界范圍內進行銷售;黃金產品獲準使用“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志,國內公司支付代理費給澳門公司,認證所需費用由澳門公司負擔,如果倫敦金銀協會需要到國內考察國內公司的情況,那么考察的安排和所需費用全部由澳門公司負擔,根據和澳門公司的協議,國內公司需向澳門公司先支付一定的費用,等認證工作完成后,再支付剩余的款項,請問,在此支付費用的業務中,中方國內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法規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對香港公司全權代理國內公司辦理國內公司在英國倫敦金銀協會LBMA黃金供貨商名錄的認定工作,不屬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法規的勞務,因此香港公司不需在我國境內繳納營業稅,中方國內公司也不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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