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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簽訂廣告播放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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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屬于產品制造商,與各地電視臺簽訂的廣告播放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如果是廣告公司與我公司簽訂的廣告制作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中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列明,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應由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攬收入萬分之五貼花。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廣告公司與企業所簽訂的廣告制作合同屬于上述加工承攬合同中的廣告合同,企業與廣告公司應分別就各自所執合同貼花。 企業與各地電視臺簽訂的廣告播放合同不屬于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附的合同種類,無需貼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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