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財法[2014]67號 2014-11-25各市、縣(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民政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要求,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和省民政廳聯合對申請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公益性群眾團體(以下簡稱公益性組織)進行了審核。現將審核通過的我省2014年度第二批具有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組織名單(共7戶,詳見附件)予以公布。
企業和個人通過以上公益性組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憑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按照國家稅法規定,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國稅局
江西省地稅局 江西省民政廳
2014年11月25日
附件:
江西省2014年度第二批具有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組織名單(2014年公布)
1、江西省農村信用社百福慈善基金會
2、江西省老區建設促進會
3、江西省光彩事業促進會
4、江西省凱旋基金會
5、江西青年創業就業基金會
6、江西省體育發展基金會
7、石城縣革命老區建設促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