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實施《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4號 2011.12.5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二、企業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符合清單申報條件的資產損失(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應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清單申報匯總表》(附件1),并將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企業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符合專項申報條件的資產損失,應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專項申報匯總表》(附件2)和《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專項申報明細報告表》(附件3),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三、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實行雙向申報制度:
1.匯總納稅企業所屬分支機構:其發生的資產損失,除了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清單和專項申報外,同時應上報上一級機構;上一級機構應將本級發生的資產損失按清單和專項進行申報,同時將所屬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進行匯總后,與本級發生的資產損失一并填寫《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清單申報匯總表》和《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專項申報匯總表》,上述資料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和上一級機構。
2.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應將總機構本級發生的資產損失按規定進行清單和專項申報;同時將總機構所屬二級分支機構的《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清單申報匯總表》和《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專項申報匯總表》,與總機構本級發生的資產損失一并填寫《匯總納稅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匯總表》(附件4)。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應將上述資料與所有二級分支機構的《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清單申報匯總表》和《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專項申報匯總表》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四、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不得延期申報;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相關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填寫《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專項申報延期申請表》(附件5),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期申報,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五、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關于明確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各項審核 審批事項若干問題的通知》(甬地稅一[2009]19號)文件第二條關于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的規定同時廢止。本辦法頒布之日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資產損失事項,也應按本辦法執行。
一、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實行申報扣除制度。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按規定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