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鹽地稅規[2010]4號 鹽城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操作流程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074 |
|
鹽城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操作流程的公告 鹽地稅規[2010]4號 2010-11-3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好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科技廳、省經信委《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我市企業所得稅在地稅管理的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流程明確如下: 一、企業向政府科技部門或經信委申請項目確認,政府科技部門或經信委審核并出具《企業研究開發項目確認書》后,連同申請資料一同提交同級主管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審核并進行項目登記。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企業研究開發項目確認書》和企業其他申請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并進行項目登記。對無異議或不予登記的項目,向企業出具《企業研發項目登記信息告知書》,告知項目登記號或不予登記的原因。對集中開發項目,由企業集團主管稅務機關同時抄送本省參與項目研發各成員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 三、企業當年立項或變更立項的研究開發項目,應自項目立項或變更立項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項目確認和登記;企業跨年度開發的研發項目,在首次立項研發的年度申請項目確認和登記,以后年度不再報送研究開發項目確認和登記資料。 四、已取得稅務部門發放的《企業研究開發項目登記信息告知書》的企業,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時,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按規定進行備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