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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自產貨物并提供建筑業勞務如何納稅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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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混合銷售行為如何征收流轉稅作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其中,對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這種特殊混合銷售行為的規定,與修訂前的規定相比略有不同。 相關政策規定 一、細則中修訂和增加的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分別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時,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或營業額。 二、繼續沿用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的第一條規定仍然有效。對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增值稅、營業稅劃分問題,國稅發[2002]117號文件規定,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裝飾、修繕等工程總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下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一)必須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二)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 凡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 以上所稱建筑業勞務收入,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業勞務價款為準。 納稅人通過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同時,將建筑業勞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對其銷售的貨物和提供的增值稅應稅勞務征收增值稅。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范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9]29號)對國稅發[2002]117號文件中,除第一條、第四條外的其余規定均作了廢止處理。 分析與解讀 眾所周知,目前不少生產性企業為了增強市場競爭力、拓寬服務領域,為客戶提供了一攬子解決方案,提供設計、定制、安裝、調試等綜合配套服務。有些企業的主要經營目的是銷售產品,設計、安裝、調試通常是輔助性、配套性的服務,因而其產品售價是整體收費的主要組成部分,服務收費只占少部分,如家具的銷售、安裝業務;有些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中,設計、安裝、調試服務的專業性比較強、技術要求高,甚至要求具備相應的資質,服務工作量較大、收費高,這類企業通常產品與服務并重,如前述電梯企業。 由此可見,盡管同是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企業,但其經營實質卻是千差萬別。如果對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不加區分,無視差異的存在,勢必造成納稅不公平及執行困難等問題。譬如,某家具廠為客戶定做整體廚房櫥柜,測量、設計、定制、運輸、安裝共計5萬元,其中安裝成本可能只需500元,為此,有些企業不把安裝費作為單獨的報價項目,會計處理時也不單獨核算其安裝費收入。如果機械地套用政策規定,強制要求企業核定櫥柜的銷售額和安裝費的收費額,分別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在增加稅收征管工作量和征稅成本的同時,增加了企業的納稅申報成本。 為此,從征稅成本、征管措施的可行性、納稅人的申報成本等角度綜合來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的有關規定,應該只適用于建筑業勞務所占比重大、勞務專業性比較強、勞務技術性要求比較高的混合銷售行為。比如前述電梯生產廠家、大型裝備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其合同收費總額較大、建筑勞務收費比重較大。如果建筑業勞務與貨物合并繳納增值稅的話,無疑會加重企業的稅收負擔。這也許是國稅發[2002]117號文件第一條、第四條未被廢止的原因,即《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銷售自產貨物并提供建筑業勞務”只作出原則性規定,再通過國稅發[2002]117號文件中保留的規定,具體規范這種特殊混合銷售行為的征稅問題。 在執行國稅發[2002]117號文件這條程序性規定時,企業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提供國稅發[2002]117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的混合銷售行為,且同時符合必須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兩個條件,表明納稅人具備分開貨物銷售額與建筑業勞務營業額的基礎,若其自行分開核算,則可自行分開繳納增值稅與營業稅;若未能分別核算,則稅務機關可按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施工合同中的有關金額進行核定貨物銷售額、建筑業勞務營業額,分別繳納增值稅與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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