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7-23
各地、州、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大理、個舊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具糧食銷售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明電[1999]10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審核認定工作(可使用附表),縣(市)國稅局要會同同級財政、糧食部門在8月20日以前完成,并上報地州市國稅局備案。主管國稅機關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經營其他糧食免稅項目的糧食企業以及有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的企業的免稅資格認定工作應及時、準確、全面,經審核認定的免稅企業名單應報縣(市)國稅局備案。
二、國稅機關在審批享受免稅優惠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時,暫不繳銷其《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和注銷庫存未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各地應加強對企業的監督檢查工作并督促其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保管、使用的管理。
三、享受免稅優惠的糧食企業應按期進行免稅申報是指按期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第“8”欄“免稅貨物”的銷售額,不必進行增值稅進銷項稅金的核算。既經營免稅項目,又經營應稅項目的糧食企業,對應稅項目和免稅項目應分別進行核算,不分別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
四、免征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在糧食品種范圍內進行的加工業務,即,經加工后的產品仍屬于糧食品種范圍內的,不作為應一律征收增值稅的糧油加工業務。
五、對恢復征稅的糧食企業(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沒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如果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的,要按規定進行認定)1999年7月31日庫存糧食增值稅的處理,原則上比照“期初存貨已征稅款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具體明確如下:
(一)對恢復征稅的糧食企業1999年7月31日的庫存糧食,各主管國稅機關應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清理,做到帳物相符。
(二)對存貨已征稅款應從庫存成本中分離出來,其計算公式為:存貨已征稅款=存貨的實際采購成本×扣除率,公式中的“實際采購成本”是指實際進貨原價,扣除率為10%,分離出來的存貨已征稅款轉入“待攤費用——存貨已征稅款”。
(三)對原已進行增值稅進銷項稅額核算的企業,無論其原核算的留抵稅額大于或小于存貨已征稅款的,均以分離出來的存貨已征稅款為準,留抵稅款大于存貨已征稅款的一律轉入成本。
(四)對核實準確的存貨庫存成本金額和已征稅款數額的情況請于1999年8月底以前書面上報省國稅局流轉稅處。
(五)對存貨已征稅款的具體處理辦法另行下發。
后續法規——
昆財法[2013]71號昆明市財政局昆明市國家稅務局昆明市糧食局關于印發《昆明市免征糧食[油]儲備企業增值稅備案管理規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