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公司為中高層干部繳納補充養老保險100余萬,該筆款項宕在往來帳上,未將款項支付出去,匯算清繳時以全體職工工資總額作為基數按5%比例限額將該款稅前扣除。被稅務局責成納稅調增,并補繳相應稅款、滯納金。稅官提醒:企業年金好福利,涉稅處理要仔細。
案情概況: HF公司2012年通過董事會會議決定為公司中高層干部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財務部門據此在應付賬款上列支待付補充養老保險100多萬元。但該筆款項一直未支付。2013年5月公司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該筆補充養老保險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為據在稅前扣除。
專項檢查中,檢查員認為,公司處理違反規定,責成HF公司就該100余萬元做納稅調增處理,因公司盈利,責成補稅26萬余元,并加收相應的滯納金。
案情分析: 公司財務認為,該業務有董事會決議為依據,確實為待付的補充養老保險,且公司已經按相關規定在職工工資總額的5%內列支,當然可以稅前列支。
檢查員解釋,根據相關法規,第一,企業如果只為部分而不是全部職工支付補充養老保險費,那么就不能使用職工工資總額,而應按實際參加補充養老保險職工的工資額作為計算補充養老保險費稅前扣除的基數。HF公司的計算扣除以全體職工工資作為基數是錯誤的;第二,只有實際按照國家規定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方可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的標準內扣除,只計提未實際支付的部分應作納稅調整。
法規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處理結果: 根據相關規定,責成HF公司補繳企業所得稅26萬余元,并加收相應的滯納金。
稅官建議: 企業補充養老、補充醫療等年金的涉稅處理比較復雜,財務人員一定要注意細節,特別是以下兩點:一是實際支付出去才可以考慮稅前扣除;二是計算5%扣除額的基數應該是享受人群的工資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