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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發[2008]114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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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 2008-10-12 國辦發[2008]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央宣傳部會同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文化 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擬訂的《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和《文化體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規定》,已經國 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八年十月十二日 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 為推動文化體制改革工作, 積極穩妥的促進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 特制定以下規定: 一、關于國有文化資產管理 1.財政部門履行國有文化資產的監管職責。 2.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要認真做好資產清查、資產評估等基礎工作,資產變動 事項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其中,涉及重大國有文 化資產變動事項的,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報請黨委宣傳部門審查把關。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監管 企業所屬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資產變動事項,應當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 批。 3.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與原主管主辦單位脫鉤的, 其資產財務關系在財政部門 單列, 由財政部門履行文化企業的國有資產與財務管理職責; 轉制后與原主管主辦單位國有資產 隸屬關系不變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維持不變。 4.在文化體制改革試點過程中已對國有文化資產管理體制進行探索的地區, 可結合本地實際 繼續探索實踐,逐步調整、完善和規范。 5.在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同時, 應堅持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方向, 盡快實 現政企分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二、關于資產和土地處置 6.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在轉制過程中, 對清查出的資產損失按規定報經批準后進行核銷;轉制后執行《企業財務通則》。 7.轉制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轉制時可通過資產清查,對其庫存積壓待報廢的出版物 做一次性處理,損失允許在凈資產中扣除;對于出版、發行單位庫存呆滯出版物,超過一定期限 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不采取稅前提取提成差價等準備金辦法。轉制企業已作 為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呆滯出版物,以后年度處置的,其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應稅收入。 8.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其使用的原劃撥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 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仍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應依法辦 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經評估確定后,以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處置,轉增國家資本。 三、關于收入分配 9.轉制后在職職工執行企業的收入分配制度。 職工工資分配應參照勞動力市場價位, 合理拉 開差距。 10.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獨資企業的經營者收入分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1.對在職職工現在工資外補貼、津貼、福利等項目進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納入工資分 配;對經營者在交通、通信等方面的職務消費,應結全相關制度改革,逐步納入其個人收入。原 事業編制內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住房補貼中由轉制企業所屬集團負擔部分, 轉制后繼續由集團撥 付。 12.有關部門根據文化企業勞動力市場價位,對轉制后的企業的收入分配進行指導和調控。 四、關于社會保障 13.轉制后自工商注冊登記的次月起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轉制時在職人員按國家規定 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14.轉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轉制后這類人員離退 休待遇支付和調整的具體辦法,按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 《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后有關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 (勞 社部發[2002]2 號)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原人事部、財政部、科技部、原建設部《關于轉制 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等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2]5 號) 相關政策執行。 15.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后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照企業的辦法執行。 在轉制后 5 年過渡期內, 按企業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 如低于按原事業單位退休辦法計發的退 休金,其差額部分采取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具體辦法按 勞社部發[2002]2 號文件的相關政策執行。各地在做好社會保障政策銜接的同時,應結合本地實 際,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解決好企業與事業單位退休待遇差問題。 16.離休人員的醫療保障繼續執行現行辦法, 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轉制前已退休人員中, 原享受公費醫療的,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可以參照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實 行醫療補助。 17.轉制后具備條件的企業可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并通過企 業年金等方式妥善解決轉制后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問題。 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的企業繳費分 別在工資總額 4%以內的部分,從企業成本中列支。 五、關于人員分流安置 18.對轉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5 年以內的人員,在與本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以提前 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 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企業辦法辦理退休手續。 19.轉制時,要按照《中化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與在職 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 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轉制后企業的工作年限。 轉制后 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轉制后根據 經營方向確需分流人員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 十二條規定處理勞動關系,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條件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20.轉制企業應當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轉制時,對提前離崗人員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 項社會保險費、 分流人員所需的經濟補償金, 可從評估后的凈資產中預留或從國有產權轉讓收入 中優先支付。凈資產不足的,財政部門也可給予一次性補助。 六、關于財政稅收 21. 財稅部門應認真落實現行稅制中適用于轉制企業的財稅優惠政策。 22. 原事業編制內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中由財政負擔部分,轉制后繼續由財政部門 在預算中撥付;轉制后原有的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主要用于解決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的社會 保障問題。 23. 為保證轉制工作順利進行,同級財政可一次性撥付一定數額的資金,主要用于資產評估、 審計、政策法律咨詢等。 24.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免征企業所得稅。 25. 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 稅。 26. 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 以及資產劃轉或轉讓涉 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等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具體優惠政策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轉 制方案確定。 27. 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所取得的黨 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 七、關于法人登記 28.轉制后的企業名稱,可用原單位名稱(去掉主管部門),或用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 其他名稱。 29.轉制后需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 八、關于黨的建設 30. 根據中央要求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在轉制過程中,要按照黨章規定,根據轉制后企業 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同步組建、改建或更名黨的基層組織,選配好黨組 織負責人。轉制后企業內部的黨組織設置,也要隨著企業組織結構和黨員分布狀況的變化,及時 進行充實調整, 充分發揮轉制后企業黨組織和黨員的作用。 轉制后企業黨組織的領導關系要按照 有利于加強黨的領導和開展黨的工作,有利于促進企業改革和發展的原則確定。 上述政策適用于開展文化體制改革的地區和轉制企業, 有關名單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 導小組辦公室提供,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 2013 年12月31日。 文化體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規定 為推動文化體制改革工作,促進文化企業發展,特制定以下規定: 一、 關于財政稅收 1. 中央財政和有條件的地方財政應安排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并制定相應的使用和管理 辦法,采取貼息、補助、獎勵等方式,支持文化企業發展。 2. 對電影制片企業銷售電影拷貝、轉讓版權取得的收入,電影發行企業取得的電影發行收 入,電影放映企業在農村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 3. 2010 年底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經省級人民 政府同意并報財政部、稅務總局批準,免征營業稅,期限不超過 3 年。 4. 對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等按規定享受出口退 稅政策, 境外演出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營業稅; 為生產重點文化產品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 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5. 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按減 15%的稅率 征收企業所得稅;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產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 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二、 關于投資和融資 6. 對投資興辦文化企業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并不得收取國家規 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費用。 7. 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按照《國務院關于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若干決定》(國發[2005]10 號)執行。 8. 經批準設立國有或國有絕對控股的文化產業投資基金,作為文化領域的戰略投資者,對 重點領域的文化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推動文化企業跨地區、跨行業改制重組和并購,切實維護國 家文化安全。 9.鼓勵文化企業通過利用銀行貸款、發行企業債券等方式,投資開發戰略性、先導性文化項 目,進行文化資源整合,推動大宗文化產品出口,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可給予一定的貼息。 10.針對文化企業的特點,研究制訂著作權、文化品牌等無形資產的評估和質押辦法,引導 商業銀行對文化企業給予貸款支持,鼓勵商業銀行創新信貸產品,加大信貸支持。鼓勵擔保和再 擔保機構開發適應文化產業的貸款擔保服務。 11.通過公司制改建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文化企業,符合條件的可申請上市。鼓勵已上市 文化企業通過公開增發、 定向增發等再融資方式進行并購和重組。 鼓勵文化企業進入創業板融資。 三、關于資產和土地處置 12.發生合并或分立、公司制改建以及整體出售情形的文化企業,可依據國家統一的財務制 度清查全部資產,清查的資產損失可以依次沖減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 13.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超過一定期限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 不采取稅前提取提成差價等準備金辦法; 不采限稅前提取提成差價等準備金辦法; 已作為財產損 失稅前扣除的呆滯出版物,以后年度處置的,其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應稅收入。 14.國有文化企業使用的原劃撥土地,改制前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改制后,土地用途符 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仍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 用地目錄》的,應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經評估確定后,以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處置, 轉增國家資本。 四、關于工商管理 15.允許投資人以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評估作價出資組建文化企業,非貨幣財產作價入股占 注冊資本的比例不超過 70%。 國有文化企業應盡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上述政策適用于所有文化企業,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國辦發[2008]114號文件學習問答 財稅[2009]31號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 財稅[2009]34號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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