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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到了必須啟動直接稅改革的時候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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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富人增稅這樣的在其他國家可以設想并實施的舉措,一旦換作中國,不僅難以實施,而且難以設想。 中國已經到了必須啟動直接稅改革的時候。 9月19日,美國總統奧巴馬向國會遞交了一項大規模削減赤字計劃。這項計劃,以10年內削減赤字3萬億美元為目標,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通過取消富人、油氣公司等享受的稅收優惠增收1.5萬億美元;削減聯邦醫療保險和醫療補助計劃等強制性開支5800億美元;通過從伊拉克、阿富汗逐步撤軍節省開支1.1萬億美元;增加利息收入4300億美元。 因涉及增稅的金額占到了整個計劃的一半,奧巴馬的計劃被視作向富人開刀的減赤計劃,甚至被指責為挑起階級斗爭的減赤計劃。而且,據說這項計劃的提出,最初起因于美國一位億萬富翁投資家沃倫·巴菲特的建議。作為奧巴馬的支持者,巴菲特最近對美國稅收體系的公平性提出了質疑,認為富人應該多繳稅。故而,奧巴馬的增稅計劃也被媒體冠之于對富人開征“巴菲特稅”。 本文無意于對奧巴馬這項計劃的利弊得失和經濟影響做系統評估,只是由此聚焦另外一種可能:如果換作中國,比如我們也遇到了嚴重的財政困難,也需要通過增稅來平衡財政收支,也有有識之士建議政府對富人增稅,并且,也確需要通過對富人增稅的辦法來拉近貧富差距,我們能做到嗎? 不妨就中美之間的稅收情形做一番比較。 在美國整個稅收收入中,來自屬于間接稅性質的流轉稅的比重不足20%,來自屬于直接稅性質的所得稅類稅收的比重超過70%;在中國,來自屬于間接稅性質的流轉稅的比重則達70%以上,其余的來自屬于直接稅性質的所得稅的比重不足30%。稅收的基本原理告訴我們,間接稅系累退稅,相對于高收入者,低收入者往往承擔更多的間接稅負擔。直接稅則通常為累進稅,相對于低收入者,高收入者往往承擔更多的直接稅負擔。這意味著,我國稅收收入的絕大部分都具有累退稅性質,而累退稅的主要承擔者并非高收入者。 在美國整個稅收收入中,來自社會保障稅、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比重分別為36.5%、23.8%和11.8%。在中國,由于目前尚未實行社會保障“費”改“稅”,故而與之對應的便是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這兩個稅種的占比分別為6.6%和17.5%。稅收的基本原理也告訴我們,相對于企業所得稅,社會保障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功能更加顯著。這意味著,我國直接稅收入的絕大部分都來自于企業而非居民,而非來自居民的直接稅也是可以轉嫁的,并且,也往往是難以擔負調節居民收入分配責任的。 在美國整個稅收收入中,來自包括房地產稅、遺產和贈與稅在內的財產稅收入的比重超過10%。在中國的稅制體系中,雖說也有所謂財產稅的設置和分類,但幾乎所有的財產稅收入均來自于企業而非居民。換言之,中國尚未實行主要針對居民個人納稅人的財產稅制度。稅收的基本原理還告訴我們,稅收對于貧富差距的調節功能,是通過收入、消費和財產三個層面的稅種去實施的。相對于前兩個層面而言,后一個層面的調節更重要,具有打基礎的意義。這意味著,在尚未開征真正意義的財產稅的我國現行稅制體系格局下,擁有較多財產的高收入者并不會因此多繳稅。 還可以從其他的角度繼續比較,但上述幾個層面的比較已經清楚地解釋了一個基本事實。這就是,在當前的中國,我們尚無主要針對高收入者征收的稅種。幾乎所有的稅收,還都是“大眾稅”。其中的絕大部分稅收,還都屬于“累退稅”。甚至于在貧富差距的調節中最重要、最具基礎意義的財產稅,在我國還是一個“空白”之地。 可以看出,在如此的稅制基礎之上,類如針對富人增稅這樣的在其他國家可以設想并實施的舉措,一旦換作中國,不僅難以實施,而且難以設想。 所以,不論是從未雨綢繆、化解財政風險的角度出發,還是基于調節收入分配和貧富差距的考慮,抑或是出自健全稅制結構的目標,中國都已經到了必須啟動直接稅改革的時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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