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申報消費稅的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現將申報消費稅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消費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消費稅納稅期限由一個月調整為一個季度。
二、小規模納稅人在季度內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認定之日起,納稅期限調整為月。
三、小規模納稅人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的附報資料(除生產經營情況表以外),需要按照申報季度對應月份分別填報。
四、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關于《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申報消費稅的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的公告》的解讀 為了方便納稅人納稅,提高辦稅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我局將對申報消費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推行按季納稅申報方式,發布《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申報消費稅的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為適應形勢發展要求,有效緩解稅務機關征管壓力,進一步降低征納成本,最大限度地方便納稅人納稅。根據有關規定,對深圳市小規模納稅人的消費稅納稅期限由一個月調整為一個季度。原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無變化,征管系統對消費稅納稅人的申報事項進行了調整,適用于按季度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
二、公告的適用范圍
自2014年7月1日起,深圳市小規模納稅人在申報消費稅時應按照本公告的規定進行。
三、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調整申報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消費稅納稅期限由一個月調整為一個季度。
(二)明確申報表附報資料填報要求。小規模納稅人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的附報資料(除生產經營情況表以外),需要按照申報季度對應月份分別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