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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土地房產抵債的營業稅計稅營業額?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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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通過法院判決,以評估價值并經法院判決書裁定的價值300萬元的土地和房產抵頂欠甲公司500萬元的債務,該土地及房產原帳面價值200萬元,請問我公司申報交納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是300還是500萬元?稅務機關堅持說500萬元,對嗎?《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前款所稱有償,包括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以及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對以法院判決書裁定的價值300萬元的土地和房產抵頂欠甲公司500萬元的債務,我們理解相當于取得了豁免500萬元債務的經濟利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關于營業額問題規定:“(二十)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因此,如果貴公司的土地和房產是受讓和購置來的,對以土地和房產抵債500萬元,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應為500-200=3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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