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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財稅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6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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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所得稅法和條例,只是說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國家規定的扣除標準明細在哪里可以找到? 謝謝?。?! 答復: 您好! 您在網站上的咨詢已收悉,現就您所咨詢的問題簡要回復如下: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nbsp; 國家后續規定的不同行業的各項準備金稅前扣除標準及規定的文件如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2號)、《關于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特別風險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25號)等。 上述文件都是針對一些特殊的行業(如:金融企業、證券行業、保險公司、信用擔保機構等),由于問題中您并未提及所屬的具體行業,建議您參看上述文件。 如有不明之處,可以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尋求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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