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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地稅函[2001]64號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錦州市商業銀行發放行服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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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錦州市商業銀行發放行服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遼地稅函[2001]64號 2001.4.4錦州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錦州市商業銀行發放行服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請示》(錦地稅發[2001]3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國家經貿部或省經貿委規定的勞動保護范圍和標準給職工發放的勞保性質的服裝,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屬于勞動保護范圍但超標準職工發放的勞保性質的服裝,按照國家經貿部或省經貿委規定的標準扣除,對其差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事業單位發給職工的不屬于勞動保護范圍的各類服裝,均應并入個人的當月工資全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個人所得稅。 二、對行政執法機關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規定的時間和標準發給執法人員的制服,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扣除,對其差額并入當有工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行政機關發放的不屬于執法過程中必須穿用的服裝,應并入領用人的當有工資中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任何單位以現金形式支付給職工的服裝費,均應并入職工的當月工資中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服裝價格的確定,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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