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問題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為什么要制發公告?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文件規定,北京市自2012年9月1日起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營改增”試點改革后,從事貨運業務的納稅人將使用國稅機關的發票并繳納增值稅,不再使用地稅機關的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故貨運業務印花稅的相關規定也不再適用,必須進行修訂;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的試點納稅人,原可享受營業稅優惠的,“營改增”后可轉為享受增值稅優惠,從而涉及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簡稱城建稅及附加)審核問題,對于上述兩個問題,亟需向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明確,以便于貫徹執行。
二、公告對貨運業務繳納印花稅問題如何規定?
答:“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從事貨運業務由國稅機關開具發票的,承、托運方采取貼花或繳款書形式自行繳納印花稅。其中,開具《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地稅機關對承運方在記賬聯背面加蓋印花稅稅訖章或貼花完稅,對托運方在發票聯背面蓋稅訖章或貼花,不得在發票抵扣聯上蓋稅訖章或貼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操作規程(試行)》(京地稅營〔2010〕129號)文件中“代開票納稅人須按1‰匯總繳納承、托運雙方應納的印花稅。代開票單位代扣印花稅稅款時,在貨運發票的記帳聯和發票聯分別加蓋印花稅代扣專用章,作為承、托運雙方應納印花稅完稅憑證”的規定停止執行。
三、公告對退役士兵優惠政策涉及城建稅及附加審核問題如何規定?
答:為加強各稅(費)種的減免審核管理,退役士兵優惠政策城建稅及附加審核分為以下兩種情形辦理:(一)“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已有地稅機關出具的退役士兵優惠政策減免稅批復且未到期的,國稅機關按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8號)等文件辦理減免稅事項,納稅人可繼續享受免征城建稅及附加優惠政策。(二)2012年9月1日以后“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新申請并取得享受退役士兵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自行向地稅機關申請,提交國稅機關減免文書復印件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優化稅收業務流程有關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3號)規定并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上公布的退役士兵優惠政策有關事項中明確的相關申請資料,經地稅機關核準后,可享受免征城建稅及附加優惠政策。
四、納稅人申請享受退役士兵優惠政策需要的資料有哪些?
答:《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優化稅收業務流程有關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3號)規定并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上公布的退役士兵優惠政策有關事項中明確的相關申請資料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設立的服務型企業申請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審批事項”中明確的相關申請資料包括:
1.出示資料為:《北京市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原件;《企業與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簽訂的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原件;《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原件;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材料原件。
2.提交資料為:《北京市____地方稅務局減免稅申請書》;《北京市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復印件;《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原件及復印件;員工花名冊;《企業與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簽訂的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復印件;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材料復印件;國家稅務總局或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明確要求納稅人提交的其他資料。
(二)“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申請減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審批事項”中明確的相關申請資料包括:
1.出示資料為:《北京市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原件;《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原件;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材料原件。
2.提交資料為:《北京市____地方稅務局減免稅申請書》;《北京市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復印件;《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原件及復印件;國家稅務總局或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明確要求納稅人提交的其他資料。
五、公告執行時間?
答:本公告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