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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農字[1988]29 關于三線調整企事業單位耕地占用稅問題的復函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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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三線調整企事業單位耕地占用稅問題的復函 發文日期:1988.02.11 文號:財農字[1988]29國務院三線建設調整改造規劃辦公室: 你辦國三發〔1988〕7號《關于對三線調整企事業單位緩征耕地占用稅問題的報告》收悉。經研究,同意在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貴州、陜西、甘肅八省和重慶市范圍內,對經國家批準的三線調整企事業單位,一次交足稅款有困難的,經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審查批準,可以從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年內分期繳納耕地占用稅。逾期按有關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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