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文件,從今年8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其進項稅額可抵扣,但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除外。現實中,小汽車發生的汽油費都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該進項稅額應如何處理?
一種觀點認為,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了5種情況下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對納稅人來說,可以理解為“法無禁止即自由”。只要納稅人小汽車耗油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列舉的5個不準抵扣進項稅額外,都可以進行抵扣。
另外,納稅人發生的汽油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無不妥,因為納稅人銷售貨物,除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和銷售貨物適用免稅規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可見,納稅人按規定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不在稅法明確規定不能抵扣范圍之內的,應允許抵扣。
必須注意的是,增值稅是對消費征稅的,納稅人的小汽車既用于生產經營,又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則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發生的汽油費,其進項稅額是不能抵扣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 理由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修訂增值稅暫行條例時,借鑒國際慣例,與企業技術更新無關且容易混為個人消費的自用消費品小汽車所含的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根據財稅[2013]37號文件,從8月1日起,專用于不得抵扣項目的小汽車,其進項稅額仍然不得抵扣。相應的,其耗油也不得計算進項稅額予以抵扣。也就是說,小汽車耗油進項稅額是否能抵扣,以小汽車進項稅額是否能抵扣為前提條件。
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即使小汽車的耗油在多數情況下是消費用途,而且從操作上難以界定哪些屬于生產用,哪些屬于消費用,但在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之前,應準予其抵扣。建議考慮納稅人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及納稅人小汽車耗油難以準確區分用途的特征,為了避免可能產生的稅收漏洞,可參照企業所得稅法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的做法,統一按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的60%抵扣進項稅額。這樣,可以增加政策的可操作性,減輕納稅人的稅負,營造公平、公正、和諧的稅收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