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地稅發[2015]24號 2015-1-27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各直屬稽查局,省局各部門:
為繼續做好律師事務所個人所得稅征管,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律師事務所投資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的規定,原則上實行查賬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目前,我國沒有適合律師行業的專項會計核算制度,我省律師行業發展相對落后,絕大多數律師事務所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特別是海口市地稅局自2012年以來,根據《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海口地稅發[2012]19號)規定,對全市范圍內的律師事務所投資者采用了按其每年收入的2%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客觀上已取得一些征管經驗。
三、自2014年下半年以來,中央把海南作為司法體制改革六個先行試點省市之一。為助力海南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順利推進,在總結海口市地稅局經驗,借鑒其他省市的有益作法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投資者,主管地稅機關可按照以下方式核定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律師事務所收入總額×分配比例×征收率
分配比例,是指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據以劃分律師事務所收入的比率,一般為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投資者數量平均計算,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的分配比例為100%;征收率為4%。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