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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標明金額的合同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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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時報訊 (記者 葉靜 通訊員 張麗婭 黃耀津 張思茗) 近日,有納稅人致電廣州地稅12366咨詢熱線,該企業在某商場租賃一商鋪進行經營活動,合同規定商鋪以每月營業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付給商場。那么,此類未標明金額的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若要,應如何繳納? 廣州地稅12366咨詢熱線解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025號)的相關規定,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因此,該企業與商場簽訂的此類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由于簽訂合同時所付金額不明確,可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后按次結算時按照實際金額計稅,補繳不足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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