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我是一外國企業,持有國內居民企業股權,2008年11月,與另一居民企業簽訂協議進行股權置換。2009年12月,總局發了國稅函[2009]69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有幾個問題不明確,請教如下:1、置換雙方無關聯關系,置換時對股權都作了評估,協議作價同評估價有1%左右的差異,請問確定股權轉讓收入以評估價還是協議作價為準?2、按698號文件規定,股權成本以美元計算,但置換時價款是以人民幣計價的,請問換算為美元時,以哪天的匯率計算?(是協議簽訂日,還是納稅日或其他)3、698號文件2009年12月出臺,但從2008年1月執行,以前置換時,雙方都按成本價轉讓,無股權轉讓收益,所以未申報納稅。現在按美元算,將有收益要交所得稅,請問現在申報納稅有無滯納金,如有,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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