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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按“三稅”稅額2%開征地方教育附加費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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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政府官方網站公布了 粵府辦[2011]10號《廣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廣東省自今年1月起按繳納“三稅”稅額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用于發展教育事業,包括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普及高中階段教育以及職業技術教育學校(含技工學校)擴大規模和改善辦學條件等。 按“三稅”稅額的2%征費 根據省政府公布的《印發廣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經財政部同意,廣東省從2011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辦法》明確,地方教育附加屬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納入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對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按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各地級以上市(含深圳市,下同)、縣(市、區)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3:7固定比例與省分成,30%為省級收入繳入省級國庫,70%為市、縣級收入繳入市、縣級國庫。 稅費用于促進教育發展 《辦法》規定,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專項用于發展教育事業,包括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普及高中階段教育以及職業技術教育學校(含技工學校)擴大規模和改善辦學條件等。主要用于普及和發展高中階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和職業技術教育學校(含技工學校)擴大規模和改善辦學條件,即用于學校征地、校舍建設和配備儀器設備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高中階段教育資助政策體系和中職免費政策相關支出。 同時,地方教育附加收入還將用于完成普及高中階段教育任務和目標的地區,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主要用于發展基礎教育事業。為縮小區域間、城鄉間、群體間教育發展不均衡,改善經濟欠發達地區辦學條件等,省級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安排政府性基金轉移支付項目支出,按因素法進行分配。 14欠發達市可獲專項資金 根據《辦法》要求,省級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用于政府性基金轉移支付的項目支出,由省財政按因素法分配給各市。根據上一年度地方實際征收上繳省的資金數額,參照欠發達地區14個市的財力狀況及擴大高中階段教育普及率、增加高中階段教育學位、職業技術教育學校(含技工學校)和義務教育規范化學校建設進度、校舍安全工程建設情況等因素,確定安排14個市的專項資金。 同時,根據上一年度地方實際征收上繳省的資金數額,參照珠江三角洲7個市(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江門)向經濟欠發達地區14個市招收中等職業教育(含技工教育)學生數量,確定對7個市獎勵專項資金。安排用于珠江三角洲7個市的補助資金不少于7個市上繳省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的30%。 粵地稅函[2010]570號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省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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