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
河北稅務視野——本條規定在二手固定資產交易中體現了稅收的“中性”原則。如果該項固定資產沒有全部參與抵扣,銷售時按照完全稅率(17%)征稅,將嚴重阻礙該交易的完成。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河北稅務視野——根據財稅[2009]9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如果存在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行為,其購進的貨物和設備是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則此類設備在銷售時,也不應按適用的稅率征稅。基于上述考慮,總局人性化地規定此類情況可以按簡易辦法征稅。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并已經征稅的事項,不再調整;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河北稅務視野——根據文件意思,此前已經征稅,也就是說已經申報了的,將錯就錯了,不再調整;那么此前未征稅的,也就是說所屬期為1月份的,可以在2月份的申報期內按簡易辦法申報繳稅。
另一個問題就是,企業在2011年乃至更早發生了銷售未曾抵扣增值稅的業務,一直未曾申報,那么現在自行申報的時候,根據本文規定,可以按照簡易辦法征稅。但是,如果是稽查發現,定性為偷稅,稅額應該怎么算呢?我個人意見,偷稅數額按簡易辦法計算。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