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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實踐中如何掌握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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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全國各設立8個非法人分支機構,經營范圍是在當地銷售汽車配件及進行汽車維修的售后服務工作,規模非常小;分支機構獨立核算并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總機構將分解大額的企業所得稅在當地繳納,經測算分解的稅款可能超過收入的10倍以上,存在超大的不合理情況。請問我公司這種情況如何掌握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 為加強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通過稅款分配的辦法對跨省區的總分機構所得稅實施管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 ( 國稅發[2008] 28號)第十九條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總機構預繳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庫,25%預繳入中央國庫,按照財預[2008]1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因此,對貴公司的情況在沒有其他法規規定前,應按上述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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