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外貿公司財務人員來電咨詢,他公司材料購進、產品出口都是通過國內關聯公司進行,現在需要調整關聯交易金額。財務人員咨詢,關聯交易調整的金額,能否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稅務機關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企業做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對2008年1月1日以后發生交易補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按日加收利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第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或處罰。
據此,該企業關聯交易做出特別納稅調整的,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
但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