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2011年度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標準的通知
津地稅個所[2011]1號 2011.3.17
地稅系統各單位:
根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公布2010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1]8號)公布的數據,我市2010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37540元,3倍為112620元。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2011年度我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2010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含3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超過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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