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區局各派出機構,東風場區地方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將轉讓舊房征收土地增值稅時扣除項目金額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凡能夠提供購房發票的,扣除項目金額按以下標準確認:取得房地產時有效發票所載的金額;按發票所載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的金額:按國家規定統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取得房地產時所繳納的契稅。
二、凡不能夠提供購房發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重置成本評估法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評估報告的,扣除項目金額按以下標準確認: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證明:中介機構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不包括土地評估價值)需經地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進行確定:按國家規定統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和價格評估費用。
三、對既不能提供購房發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價格評估報告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5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各盟市地方稅務機關對轉讓舊房并取得收入的納稅人,可暫在1-2%的幅度內確定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